北京体育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高等学校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照《2006年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意见》(京教工〔200647号)、《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京教工〔200828号)和《北京体育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校办字〔2006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的精神,贯彻公开、公正、准确、便民的原则。
二、校务公开工作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委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桦
副组长:何珍文 池 建 程建平 王 芬 谢敏豪 刘大庆 彭晓吉
2.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党委)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照校务公开任务分工,具体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部门、单位)名单如下:
主 任:徐翔鸿
成员单位:校(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离退休人员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外事处、招生工作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场馆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研究生院
3.成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党风监督员、学生代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办公室成员(部门、单位)名单如下:
主 任:彭晓吉
副主任:邢尚杰
成 员:监察、审计、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党风监督员、学生代表
4.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5.各院系(校)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院系(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本单位院系(校)务公开组织机构,明确院系(校)务公开工作专门负责人,大力推行院系(校)务公开工作。
(二)明确公开内容,突出公开重点
1.校务公开内容要客观、准确,不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校务公开的重点是: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涉及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三)学校校务公开目录
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目录(试行)》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体育大学校务公开目录(见附件)。
1.公开类别、事项
校务公开目录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重大改革与决策”“人事与人才工作” “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等类别及具体事项。
2.公开范围
(1)“社会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校内外公开;
(2)“校内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师生员工公开;
(3)“全体教职工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教职工公开;
(4)“一定范围公开”,即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要求,向校内特定的范围和群体公开。
3.公开形式
学校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采取校园网、校报、公告栏、会议、文件以及书面通知、信函、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
4.公开程序
(1)对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确保负责落实到位。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公开。
(3)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4)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
5.公开时限
学校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四、监督检查
1.学校校务公开监督机构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组织和个人,重要情况报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适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项检查、进行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鼓励;对于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五、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体育大学校务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