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20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体育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办人民满意大学、创建世界一流体育大学为目标,依法办学,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学校教学、训练、科研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训练、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党委书记、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全面工作,副书记、副校长及其他党委常委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党委书记、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向党委书记、校长负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校长离校外出1天以上时,应依照职务排序委托在校的副书记、副校长各1名主持学校党委、行政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实行副职交叉负责,一方为主,另一方协助。一方不在校时,可以委托另一方代其处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接受委托方,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代其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工作。主要负责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和校办企业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校外出(含脱产学习)1天以上时,应委托1名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受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不在为由造成工作延误。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工作部署。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凡重大问题都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和校长办公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个人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会议、赛事、外事活动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的请示汇报。请示和报告事项需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交由校(党委)办公室呈送校领导审阅。
第十二条 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重点做好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等的贯彻落实。根据领导批示和会议决议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向校(党委)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要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校(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学校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开。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和汇总公开情况,并及时向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规范信息报送程序。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学校信息,一般通过《北京体育大学简报》、《政务信息》等形式报送,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真实、准确、重点突出地向校(党委)办公室报送信息。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对外发布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学校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强化制度执行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牵头推进大学章程等制度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按照《北京体育大学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定》及时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废、改、立”,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规章制度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制度观念。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制约。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校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或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 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部门、单位和重要设施、物资的安全防范,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要求,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学校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九条 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内部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强化岗位职责,健全纠错制度,实行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正之风,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为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专项工作会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党委全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选举党委常委会时,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党委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听取党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党代会报告(草稿);选举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党委常委会的提议,讨论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工作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听取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情况的报告;听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
坚持学校党委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教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习内容,可适当扩大范围。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单位的重要文件,特别是体育、教育方针,政策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经济、政治、历史(重点是党史、中国近现代史)、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中心组须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按计划开展学习、调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北京体育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执行。提请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意见后,分别由党委常委成员或学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党委书记或校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校领导按照分工可主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或学校职能部门受校领导委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机关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全校中层干部会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拟定会议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后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会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会议、活动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由校(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并编入学校年度会议计划后方可执行。
年度计划外的会议,由牵头部门提前一周提出会议计划,报校(党委)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学校审批。未列入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比赛、讲座、论坛等活动,由举办(承办)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将学期活动计划报校(党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活动计划调整或举办临时活动,至少提前10天向校(党委)办公室报批。经过审批同意后,活动方可举办。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时,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时提交活动审批表复印件,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不得请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请假。待批准后,根据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的要求,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和《北京体育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校(党委)办公室退回主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三十条 报送校领导审批的公文除校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学校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学校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反复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经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校(党委)办公室报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办公室负责校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上级机关和校外各单位对学校的行文,全部由校(党委)办公室签收、登记运转。
第三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校领导签发。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其他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校内制发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各单位向本部门、单位内部制发的公文,可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签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公文运转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加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带密级文件,在阅毕或办毕后,应及时交还校(党委)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至校(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加快网络办公数字化平台建设,积极推广电子文件简报,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校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领导按要求出席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访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报告,由主要领导授权校(党委)办公室协调其他校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校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访)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学校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出席重要比赛、会议和大型活动,应提前1周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办公室,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邀请单位。未经批准,校领导不出席。
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部门(单位)应在报送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校(党委)办公室报请校领导审改、定稿。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事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出席。
各部门、各单位会议活动一般不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请学校分管领导出席。不准口头邀请校领导,不准直接向校领导呈送邀请文件。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在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中任职、出席活动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及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与赞助商、合作伙伴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校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校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其他高校的领导同志来学校商谈交流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校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校(党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三条 学校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外事处负责提出安排
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廉政和纪律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校领导要结合本职工作,多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师生员工需求,倾听基层意见,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严格执行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系院系等基层单位和听、看课制度。
第四十六条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各部门、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
严格执行《体育总局系统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和《北京体育大学外事出访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不临时安排学校年度外事出访计划外的出访任务。院、系等二级单位出访活动,列入学校外事计划统一安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和出访天数。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类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假。其他校领导离京出差(出访),由本人事前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校(党委)办公室通报其他校领导;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领导销假。
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须提前填写《北京体育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审批表》,由本人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前将《北京体育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审批表》送到组织部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校领导销假。
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须提前填写《北京体育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审批表》报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前将《北京体育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审批表》送到组织部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销假。
教职员工请销假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现行制度有悖之处,以此规则为准。